川办函[2016]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7日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 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件)。
第六条 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招标人知道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以网络形式递交应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应采用电子签名和签章。
第八条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同一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内容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已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如有错误、遗漏需更正的,招标人应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的内容、原文的内容、更正后的完整文本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编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与媒介发布的不一致的,以公开发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按规定加载至电子交易平台,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文件发放期限内,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均可免费注册、登录、查询和获取(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电子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部分,潜在投标人因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查看和复制的,可直接联系招标人并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实行电子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第十四条 原评标报告的任何被更改,招标人都应当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在省指定媒介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
合同公告的内容应严格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公告标准文本执行。
第十六条 省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指定媒介应要求招标人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未改正、补充或调整的,省指定媒介不得发布。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未使用标准文本或对标准文本中不允许修改的部分进行修改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省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删除、撤销、屏蔽或断开链接。
招标投标信息需要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
招标人应按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规定的期限管理好合同及为签订合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合同履行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规定的期限管理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取的业务文件材料,包括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开标评标抽取评标专家现场录音录像和电子交易系统存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纠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投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
(三)不按本办法要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