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招标发〔2021〕8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完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招标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针对标准招标文件执行以来反映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按照修订后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和其他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现予印发,请结合标准招标文件执行。相关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要按照修改和补充要求,及时更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里的各专业(类型)招标文件模板,供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使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条件设定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编制行为。
三、招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服务类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文件的设定应符合服务类标准招标文件有关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 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4月8日
附件: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
对标准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和补充,除明确为针对某类标准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的,其他均适用于所有标准招标文件。
一、修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注(1)中部分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不得设定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 | 不得设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外的人员资格 |
二、修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的情形”有关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
“严重违约”是指: | “严重违约”是指: |
三、修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限制投标的情形”有关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7)拟任施工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
“严重违约”是指: | “严重违约”是指: |
四、修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3.7.3(B)“签字和盖章要求”第(1)项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 (1)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应使用电子签章。过渡期内(指未全面实行电子签章期间),可以使用直接录入内容并上传用不褪色的墨水(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 (包括姓和名)的扫描件,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五、修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报价唯一”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 |
六、修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低于成本报价”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全部内容删除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的“投标报价(含成本)评审”进行。 |
七、修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中“投标报价(含成本)评审”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全部内容删除 | 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号)进行评审。 |
删除“投标报价评审参数”中“规费计取方式”一栏,删除“其中,第一类是指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1.(1)项规定情形,第二类是指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1.(2)项规定情形。”
八、修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2.2.3中“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偏差率=100% ×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九、修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中“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偏差率=100% ×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十、补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2.2.4(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补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1.4施工组织设计:
增加一项: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
十一、补充第三章“评标办法”注:
增加:注(1)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办法,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
(2)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达到相应奖项申报条件的,方可设置相应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5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3)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设定的业绩每类别个数不得超过3个(含资格条件个数)。
(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不得设定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信用评价作为加分条件。
(5)不得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设定为加分条件,也不得将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人员资格设定为加分条件。
其他注的序号顺延。
十二、修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相应内容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相应内容 |
十三、修改第六章(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保证金”的参考格式:
原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参考格式如下: | 参考格式如下(由招标人选择下列示范文本之一): |
附件:
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21年版)》(根据83号文修订)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21年版)》(根据83号文修订)
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21年版)》(根据83号文修订)
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根据83号文修订)
5.《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1年版)》(根据83号文修订)
6.《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1年版)》(根据83号文修订)
7.《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21年版)》(根据83号文修订)
8.《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21年版)》(根据83号文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