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按照省纪委监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纪发〔2021〕2号)要求,在巩固提升2020年系统治理工作基础上,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工作部署,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进一步清理规范招投标制度规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今年2月以来开展的四川省建筑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治理基础上(详见川建建发〔2021〕28号文),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招投标制度规则(含标准招标文件),建立文件清理台账,根据情况作出保留、修订、废止等处理。建立完善新出台招投标制度规则审核把关机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落实征求本级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要求,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配合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常态化,实现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8月底前,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成文件清理(含所辖县(市、区)),并将清理情况连同标准招标文件(2021版)运用情况、不见面开标和异地远程评标推进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9月底前,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专栏公布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二)进一步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对全省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摸排。聚焦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保密情况和资料,弄虚作假、转让转包业务,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等问题,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禁止其招标代理活动,11月底前,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招标代理机构,切实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风气。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录管理系统,7月上线运行,加大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力度。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开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修订调研工作。12月底前,完成《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修订。
(三)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服务。聚焦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违规评标、串通勾结、徇私舞弊等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评标过程监管,加大问题发现力度,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形成震慑。配合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紧盯关键环节、载体,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针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量增加突出,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等问题开展抽查。抽查范围为2020年11月1日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20%。10月底前,完成抽查发现的问题和收到案件线索的查处,11月底前,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五)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开展招投标监管环节的廉政风险梳理排查,坚决纠正“自设权力”行为,对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建设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针对性防控措施。推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在全省落地落实,各市(州)应于12月底前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多层次开展招投标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年底前不少于2次。
二、工作要求
(一)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以查办案件作为深化系统治理的重要标准,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通过项目抽查、投诉举报线索反映问题认真分析研判,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反映比较集中的典型案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发现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移送移交问题线索的配合调查、跟踪反馈和信息报送。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地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专人,建立任务清单和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深化系统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阶段性工作要求开展调研督导,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对治理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通过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督促履职尽责,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激励。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6月25日、8月25日、10月25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文件清理、招标代理专项行动推进、项目抽查、投诉举报办理、典型案件曝光情况等信息。11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包括主要做法、意见建议等)。12月15日前,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全省深化系统治理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四)发挥协会作用。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各级主管部门深化系统治理,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加快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合理竞争,规范市场行为,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联系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20楼;邮编:610016)
联系人:杨军 电话028-86522535QQ邮箱:6227374@qq.com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投诉举报问题征集电话和电子邮箱(电子文档)
3.专项行动招标代理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电子文档)
4.专项行动招标代理机构排查情况(电子文档)
5.项目抽查情况(电子文档)
6.投诉举报线索办理情况(电子文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6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执业行为,深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开展招标代理行业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摸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禁止其招标代理活动,切实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问题。
二、专项行动内容
(一)全面摸排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检查方式:现场巡查、资料检查
1.检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登记情况、办公场地情况(办公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
2.检查从业人员信息。从业人员印章、劳动合同、人员社保、工资发放情况等。
3.检查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业绩情况。检查方式:资料检查、投诉举报线索调查
1.检查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成果资料及招投标书面报告等。
2.检查招标代理业绩是否存在虚假填报情况。
(三)检查招标代理机构转让、转包、挂靠情况。检查方式:项目抽查、投诉举报线索调查
检查招标代理成果资料及开标人员等,检查代理机构是否使用非合同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招标事宜。
(四)检查招标代理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方式:项目抽查、投诉举报线索调查
1.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限制排斥条件。
2.串通投标、泄露保密资料。
3.规避招投标监督,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自2021年5月开始,为期8个月,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准备实施阶段(2021年5月1日-5月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对本地注册招标代理机构(省外入川代理机构由省住建厅负责,下同)和本部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掌握,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加强宣传动员,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建设各方对专项行动的认识,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5月16日-6月30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导在当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对标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开展全方位自查自纠,督促问题限期整改。6月20日前,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开展学习教育和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到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月25日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排查抽查阶段(2021年7月1日-10月31日)
1.全面摸排。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巡查、资料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在当地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全面排查,核实企业信息情况,建立排查台账,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录入到“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记录管理系统”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2.项目抽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权限,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在对2020年11月1日以来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抽查中,突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在项目抽查台账中记录,并督促限时整改。
3.线索调查。对投诉举报反应招标代理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问题办理台账中记录。
4.信息报送。8月25日、10月25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有关推进情况。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在深化系统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打算、意见建议等,于11月2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12月15日前,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全省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筹推进。各地要做好深化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与专项行动的有机衔接,处理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加强与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的功能,组织会员单位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反馈意见建议,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主动发现问题,协助案件查办,督促问题整改。
(二)持续高压震慑。各地要着力强化发现问题能力,对投诉举报问题线索认真研判,一查到底。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禁止其招标代理活动。依托各类媒体,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有效发挥震慑作用,促进招标代理市场的自我净化。
(三)加强制度建设。坚持边打边治边建,针对招标代理领域乱象问题和监管漏洞,进一步完善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招标代理行业监管,加大信用评价运用力度。行业协会应加快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切实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附件2
投诉举报问题征集电话和电子邮箱 | ||||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同时也是深化系统治理工作联系人) | 电 话 | 电子邮箱 | 公布方式 |
在此填写公布网址。 | ||||
注:1.5月15日前,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投标总站。 |
附件3
专项行动招标代理机构自查自纠情况 | |||||||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基 本 情 况 | |||||||
机构名称 | 住 所 (营业执照登记住所) | ||||||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 | 注册资本 (万元) | 成立日期 | 办公场地面积 (m2) |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职称 | 注册执业资格 | 办公场地 购买租赁情况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注册执业资格 | 分支机构数量 | ||||
财务情况 (近3年) | 注册执业资格总人数 | 具有四川招标代理从业印章总人数 | 省外企业在川分支机构所在地 | ||||
纳税情况 (A/B/C/D/M级)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企业邮箱 | ||||
经营范围 | |||||||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
企业荣誉情况 | |||||||
专业培训情况 | |||||||
社会服务情况 | |||||||
企业获得信用综合评价情况 | |||||||
招 标 代 理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 |||||||
招标代理标段数量总计(个) | 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总计 (万元) | 新型咨询服务(个) | 新技术招标代理服务(个) | ||||
序号 | 招标项目 | 项目所在地 (市/县/区) | 招标人 | 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万元) | 发现问题(按问题类型序号分别简要表述) | 整改及处理情况 | |
注:一、财务情况:2018年以来企业财务状况是否有无亏损情况,分年度填写有或无。 | |||||||
二、纳税情况:2020年纳税的等级:A、B、C、D、M级。 | |||||||
三、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是否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其认证范围包括招标代理。 | |||||||
四、企业荣誉:2018年7月1日以来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招标投标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奖励的。 | |||||||
五、专业培训情况:2020年7月1日以来,外部培训:参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按人数统计;内部培训:参加公司级别以上组织的培训,按次数统计。 | |||||||
六、社会服务情况:2018年7月1日以来,参加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文件编写、课题研究、质量检查等业务工作以及社会捐赠、企业聘请残疾人员工作、参与抢险救灾、抗疫等,按项•次统计。 | |||||||
七、企业信用综合评价:2018年7月1日以来,履行合同、诚信经营、获得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获得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 | |||||||
八、招标代理项目业绩统计时间:2020年7月1日以来发出了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代理业绩。 | |||||||
九、招标代理项目填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 |||||||
十、新型咨询服务:PPP咨询、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国际工程咨询。 | |||||||
十一、新技术招标代理服务: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BIM技术等新技术应用。 | |||||||
十二、问题类型: | |||||||
1、没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或相应资金承揽业务; | |||||||
2、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承揽业务; | |||||||
3、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4、未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 | |||||||
5、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
6、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 |||||||
7、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
8、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
9、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10、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12、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 | |||||||
13、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15、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16、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 | |||||||
17、招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
19、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情形。 |
附件4
专项行动招标代理机构排查情况 | |||||||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基 本 情 况 | |||||||
机构名称 | 住 所 (营业执照登记住所) | ||||||
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 | 注册资本 (万元) | 成立日期 | 办公场地面积(m2) | ||||
法定代表人 | 技术职称 | 注册执业资格 | 办公场地购买租赁情况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注册执业资格 | 分支机构数量 | ||||
财务情况 (近3年) | 注册执业资格总人数 | 具有四川招标代理从业印章总人数 | 省外企业在川分支机构所在地 | ||||
纳税情况 (A/B/C/D/M级)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企业邮箱 | ||||
经营范围 | |||||||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
企业荣誉情况 | |||||||
专业培训情况 | |||||||
社会服务情况 | |||||||
企业获得信用综合评价情况 | |||||||
招 标 代 理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 |||||||
招标代理标段数量总计(个) | 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总计 (万元) | 新型咨询服务(个) | 新技术招标代理服务(个) | ||||
序 号 | 招标项目 | 项目所在地 (市/县/区) | 招标人 | 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万元) | 发现问题(按问题类型序号分别简要表述) | 整改及处理情况(按问题类型序号分别描述: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处罚决定文号 | 存在问题是否已整改或处理完毕(填写已整改完毕的问题序号) |
注:一、财务情况:2018年以来企业财务状况是否有无亏损情况,分年度填写有或无。 | |||||||
二、纳税情况:2020年纳税的等级:A、B、C、D、M级。 | |||||||
三、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是否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其认证范围包括招标代理。 | |||||||
四、企业荣誉:2018年7月1日以来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招标投标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或相关行业协会的表彰或奖励的。 | |||||||
五、专业培训情况:2020年7月1日以来,外部培训:参加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按人数统计;内部培训:参加公司级别以上组织的培训,按次数统计。 | |||||||
六、社会服务情况:2018年7月1日以来,参加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文件编写、课题研究、质量检查等业务工作以及社会捐赠、企业聘请残疾人员工作、参与抢险救灾、抗疫等,按项•次统计。 | |||||||
七、企业信用综合评价:2018年7月1日以来,履行合同、诚信经营、获得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获得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 | |||||||
八、招标代理项目业绩统计时间:2020年7月1日以来发出了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代理业绩。 | |||||||
九、招标代理项目填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 |||||||
十、新型咨询服务:PPP咨询、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国际工程咨询。 | |||||||
十一、新技术招标代理服务: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BIM技术等新技术应用。 | |||||||
十二、问题类型: | |||||||
1、没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或相应资金承揽业务; | |||||||
2、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承揽业务; | |||||||
3、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
4、未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 | |||||||
5、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
6、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 |||||||
7、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
8、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
9、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10、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12、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 | |||||||
13、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15、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16、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 | |||||||
17、招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
19、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情形。 |
附件5
项 目 抽 查 情 况 | ||||||||||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属地 | 抽查单位 | 抽查项目 | 项目业主/招标人 | 代理机构 | 抽查发现问题(按问题类型分别简要表述) | 整改及处理情况(按问题类型分别描述: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处罚决定文号 | 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执法部门(名称、时间等) | 存在问题是否已整改或处理完毕(填写已整改完毕的问题序号) | 备注 |
注:一、范围及时间:2020年11月1日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二、抽查方式:按照各市(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抽查工作。
三、问题类型:
(一)招标代理机构:1、没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或相应资金承揽业务;
2、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承揽业务;
3、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未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
5、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6、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7、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8、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9、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0、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1、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
12、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
13、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5、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6、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
17、招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18、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二)其他问题:
19、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20、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问题;
21、投标人弄虚作假;
22、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专家);
23、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24、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
25、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6、未按规定增加工程量;
27、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问题;
28、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违法插手、干预招投标;
29、涉嫌涉黑涉恶线索;
30、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情形。
附件6
投诉举报和问题办理情况 | ||||||||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属地 | 项目名称 | 反映内容(简要表述) | 问题分类 | 处理情况 | 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执法部门(名称、时间等) | 存在问题是否已整改或处理完毕 | 备注 |
一、问题类型:
(一)招标代理机构:1、没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或相应资金承揽业务;
2、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承揽业务;
3、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未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
5、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6、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7、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8、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9、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0、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1、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
12、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
13、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1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5、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6、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
17、招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18、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二)其他问题:
19、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20、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问题;
21、投标人弄虚作假;
22、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专家);
23、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24、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
25、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26、未按规定增加工程量;
27、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问题;
28、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违法插手、干预招投标;
29、涉嫌涉黑涉恶线索;
30、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