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行规〔2019〕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保监分局: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在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精神,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产品体系
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我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险种。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证保险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各方市场主体提交的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支付保证等保险合同(或保险保函),可以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
二、规范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经营行为
(一)确保依法合规。保险机构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可采取联合体方式承保,也可以单独承保。保险机构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符合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条件,未受到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限制,相关保险产品经过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通过。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保险费率和浮动规则,不得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按照保险费比例违规提取和支付各项费用。
(二)完善风险防控。保险机构应当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履约义务人进行风险识别和管控,认真开展保前调查和保中管理,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履约义务人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依法作出认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进行赔付的,依法追偿并记入信用记录。保险机构可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信用信息,对投保人实施差别化费率,促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
(三)提升服务能力。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的条款内容应当清晰明确,费率厘定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对于减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保险机构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期限作出核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支付赔款。保险机构应当细化理赔流程、建立应急预案、成立专业队伍积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索赔事宜。
三、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健康发展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当地银行保险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总结分析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二)推进工程担保。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合同款支付担保。鼓励工程担保人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企业开展担保服务。
(三)营造工作合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鼓励保险机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合作,提升保险机构专业能力。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保险业系统对接,公开建筑企业资质、工程业绩、信用信息及保险机构相关信息。积极推进四川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费率编制、修订工作,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建设工程保险知识普及教育,实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