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20〕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按照“只增不减”原则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平台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原有《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