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0-24

计价格[20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 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 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 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 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 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 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 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 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 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 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 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 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 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

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确,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 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 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 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 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 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 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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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 收费基准价。调整系数见附件2之表1和表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 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 动用船、飞机等特殊监测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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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 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2002年1月31日发布实施,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有效实 施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收费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评估工作是控制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江泽民总 书记关于“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环境评价和管理”指示的重要措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第五次全 国环境保护会议的要求,切实抓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评估工作。同时,按照《通知》的规定,明确收 费性质,严格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禁止在价格上不合理竞争。

二、为了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本着“科学环评,依法审批”的原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应改变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机制,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 工作能转交中介机构完成的,应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完成。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具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委托相应级别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 构形成技术评估报告,并对结论负责。技术评估报告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的技术依据。 

四、评估机构的资质由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国 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由国家级评估机构负责;省级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由省级评估机构负责;市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评估的管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当地情况决 定。

五、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评估专家和技术 设备,不得与建设单位有任何行政上或形式上的隶属关系,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_ 

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指导,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保证技术评估报告的 质量。省级技术评估机构须报总局备案。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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