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落实质量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在勘察作业施工前应当向勘察单位提供勘察场地地下管网管线、市政设施、轨道交通、文物保护、历史建筑遗迹等分布及保护范围图。若建设单位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三)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对勘察现场作业全过程进行管理,对勘察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进行确认。以《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见附件)的形式,交勘察单位附于勘察成果报告中。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验槽,发挥勘察成果资料对后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先导作用。
(五)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内容、工期、费用、双方权责等进行明确。
二、规范勘察单位行为,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六)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验槽等后期服务。若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验槽等后期服务,应由勘察单位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同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七)勘察单位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制度,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管控。涉及地铁、地下空间、地下管线保护范围等的勘察作业,应当严格按所涉相关单位认可及本单位审查通过的勘察方案组织实施。勘察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勘察项目违法转包,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勘察单位应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八)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报告中应附控制性钻孔岩芯照片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工作照片,工作照片应包含现场参照物。
三、加强勘察质量监管,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九)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负监管责任,可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勘察单位勘察质量和市场行为等实施动态监管,提高勘察质量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勘察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且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进行查处,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检查工作应形成检查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